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抢抓“双区”驱动、“双城”联动重大机遇,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简称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所需资金5亿元(首期2亿元),其利息收益在扣除资金管理费及其他支出后,剩余部分纳入本金滚动使用。如风险补偿资金的本金因风险补偿支出、财政资金调整等因素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本金实际余额确定其资金规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特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商注册地在南海区且符合南海区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型企业。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特指与风险补偿资金建立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及融资服务机构。
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用途包括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以撬动合作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投放量,补偿合作机构因支持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而产生的风险损失,以及履行合作机构合作协议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管理架构、职责及合作机构
第六条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监委会)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机构。监委会主任由区分管领导兼任,委员由区委办(区府办)、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以及区经济促进局等部门的5名相关负责人兼任。监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确定风险补偿资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
(三)审定扶持企业库入库方案(简称入库方案)以及合作机构风险补偿合作方案(简称合作方案);
(四)审定扶持企业库以及合作机构;
(五)审定风险补偿资金的支出和核销;
(六)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第七条监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委办)。监委办设于区经济促进局,并由区经济促进局代章。区经济促进局的局长、分管领导分别兼任监委办正、副主任。监委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指导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运营工作;
(二)拟定风险补偿资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
(三)审查扶持企业库入库方案(简称入库方案)及扶持企业库、合作机构风险补偿合作方案及合作机构库(简称合作方案);
(四)审批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费及日常运营支出;
(五)审议资金管理人提交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六)落实监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为保证资金的高效、安全运作,监委会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简称资金管理人)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管理运作。资金管理人由佛山市南海产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业务上接受监委会的监督管理以及监委办的工作指导。资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日常事务开展;
(二)拟定入库方案与合作方案,报监委办审查后按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开展合作机构的评选工作,经监委会同意后代表监委会与之签订合作协议;
(四)根据监委会的决议进行资金划拨;
(五)实施融资后项目管理,负责开展风险补偿相关工作;
(六)监督合作机构协议履行情况,汇总合作方案实施情况;
(七)审核风险补偿资金配套扶持奖励;
(八)定期向监委会、监委办报告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九)承办监委会、监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资金管理人可按年度提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提取标准:管理费用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组成,具体金额根据绩效考核评定结果而定,每年管理费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具体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费用来源:资金管理费在风险补偿资金利息收益中列支;如利息收益不足以支付管理费的,不足部分由资金管理人向区政府另行申请。
第九条在佛山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或在佛山市外广东省内设立分支机构且主体信用评级在AA+(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资金管理人申请成为合作机构。经监委会审批同意的,资金管理人按规定与该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将相关资料报送监委办备案。
第三章扶持对象
第十条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扶持企业库”内中小企业(简称入库企业);风险补偿的对象是实施以入库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项目(简称风险补偿项目)的合作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企业库”,特指南海区政府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按科学、公正的原则从区内中小企业中评选出来的重点扶持对象名单。扶持企业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中小企业:
(一)“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企业(有效期内,下同)(区经济促进局核定入库);
(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及佛山市专精特新企业(区经济促进局核定入库);
(三)经南海区政府认定的区级品牌企业(区经济促进局核定入库);
(四)南海区机器人产业优质企业培育库企业(区经济促进局核定入库);
(五)经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隐形冠军企业(区工商联核定入库);
(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区科学技术局核定入库);
(七)近三年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企业(区科学技术局核定入库);
(八)落户南海的省市区人才团队项目企业(区科学技术局核定入库);
(九)按监委会同意的入库方案进行评选并通过的企业。
第十二条扶持企业库内企业资质到期,由各核定入库部门负责提请监委办退库。
第四章扶持内容及运作
第十三条单个风险补偿项目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含);区级品牌企业单个风险补偿项目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含)。风险补偿项目的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单家企业同时只能享受一个风险补偿项目,其按时还本付息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四条风险补偿实行“先放贷、后报备”模式,合作机构向入库企业发放融资款项后,按本办法相关要求向资金管理人提交项目备案申请,经备案确认后的风险补偿项目纳入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五条风险补偿项目的形式以信贷风险补偿为主,融资租赁、债务融资等风险补偿项目形式兼顾(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信贷风险补偿运作方式如下:
(一)资金管理人应在合作银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然后按合作协议的约定存入风险补偿准备金并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如合作银行无法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职责,资金管理人有权从专户中取出全部或部分风险补偿准备金,合作银行必须予以全力配合。
(二)资金管理人应积极优化资金存款方式以提高风险补偿资金的利息收益,尽量减少区财政因支付管理费而产生的额外负担。
(三)合作银行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处理资金管理人存入的风险补偿准备资金,原则上为入库企业提供不低于10倍风险补偿准备金数额的贷款授信额度(简称授信额度)。
(四)合作银行根据其相关审核规定,自主决定融资款项的发放;融资利率原则上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础利率(LPR),并结合市场因素给予优惠,具体另行约定;合作银行不得收取除利息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五)入库企业通过合作银行获得的贷款项目如发生实际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原则上按3∶7比例执行;对第十一条(七)、(八)扶持范围的企业,通过资金管理人风险评估后,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承担的风险比例可提高至4∶6比例执行;对第十一条(三)扶持范围的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承担的风险比例可提高至5∶5比例执行。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信贷的风险补偿额度以相应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余额为限。
(六)有合作担保机构参与的风险补偿项目,如发生实际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担保机构共同承担,比例参照第十六条第5款执行。
第十七条入库企业通过风险补偿项目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等),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可用于归还南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发放拖欠工资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
第十八条风险补偿项目实施后,合作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资金管理人进行项目备案;对于资金管理人按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风险补偿项目,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项目备案相关要求另行确定。
第五章风险控制及管理
第十九条融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法律、弄虚作假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合作机构、资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风险补偿项目并追讨相关资金;情节严重者,取消申报其他扶持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者,采取法律途径追责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合作机构要保证风险补偿项目的质量,并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进行放款或提供担保。资金管理人应会同监委办对合作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的,经监委会同意后可取消合作机构资格。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人、合作机构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合作机构应按要求将项目审批信息及融资发放、融资归还等情况及时告知资金管理人,各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逾期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金管理人,由资金管理人将调查情况上报监委办:
(一)融资企业不按期支付利息;
(二)风险补偿项目出现逾期;
(三)合作机构认为融资企业不能正常还款,或出现可能影响正常还款的重大风险;
(四)合作机构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当单个合作机构风险补偿项目逾期率超过5%且逾期金额达到3000万元,或者风险补偿的金额超过相应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余额的10%,应立即暂停该合作机构项下风险补偿业务。合作机构应加强自查,加快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当逾期率低于5%或逾期金额低于3000万元,且风险补偿的金额低于相应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余额的10%时,暂停业务的合作机构可申请继续开展业务,经监委会同意后,资金管理人可恢复该合作机构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项目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项目发生不良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机构按比例承担本金的实际损失。合作机构负责按照融资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并全额承担利息损失和追偿费用。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偿项目发生实际损失后,合作机构可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方式向资金管理人申请项目损失补偿。风险补偿资金应承担的风险责任经监委会认定后,补偿金从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中支出。资金管理人会同合作机构办理具体划转手续。
合作机构在风险补偿或者后续追偿中,如存在相关方串通、弄虚作假或隐瞒、遗漏真实情况的,风险补偿资金有权不予补偿;已经补偿的,有权追回资金及相关损失。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风险责任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相关镇(街道)财政应根据监委会关于风险补偿的决议,按应承担的责任(风险补偿资金实际损失的30%)将资金划付至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完成划付后,资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对风险补偿资金的最终损失进行财务核销。
第二十六条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并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监委办可以委托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审计,相关费用在风险补偿资金利息收益中列支。如发现资金管理人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监委会有权取消资金管理人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前,相关政策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管理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南府〔2015〕29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风险补偿项目实施的期限原则上不能超出本办法有效期,否则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风险补偿责任。原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按相关协议约定承担的责任或义务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接,由此发生的相关事项由资金管理人负责跟进。
第二十九条风险补偿资金在本管理办法到期并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后,余额应退还区财政。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